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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003 查案(一)

邓士余说:“我家里有两兄弟,弟弟还在读中学,我母亲是在菜市场卖菜的,因为家里经济条件不好,所以职业中专毕业后,就到青云市翁垟镇工作,自己的女朋友是青云市翁垟镇的人,女朋友是自己的职业中专的同学。”

罗良问:“你生产标“meilingeling”商标的小型断路器,有无经施耐德公司的授权?”

邓士余回答:“没有授权,是自己擅自生产的。”

罗良问:“你生产标“meilingeling”商标的小型断路器,是为谁生产的?怎么销售?”

邓士余回答:“我接广东某一客户的订货,生产标“meilingeling”商标的假冒小型断路器7800只,价值5万元,还未销售就被银都市工商局查处了。”

罗良问:“你有无申请登记《营业执照》?”

邓士余回答:“我因为没有经济来源,想赚点钱,才生产假冒的小型断路器,没有申请《营业执照》,是自己个人经营。”

罗良问:“你生产假冒小型断路器的配件是哪里来的?商标标识怎么制作的?”

邓士余回答:“配件是从电器市场上购买的,商标标识是自己刻的移印板,再移印到产品上的。”

经过半天时间的谈话调查,邓士余在晚上9点全部承认违法事实,但决口不谈自己和青云市xx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系,谈话调查结束,邓士余的脸色也基本恢复正常,罗良再看他手上、脚上都磨破了还有血迹,也不免产生同情之心。

罗良把对邓士余的调查情况,向张勇科长作了汇报,张勇科长再向经检处领导汇报,根据处里领导的指示,叫邓士余拿10万元,作为罚款押金,但罗良经过1天1夜的催促,邓士余没有拿出一分钱。

第二天下午3点钟,张勇科长又带着罗良去查青云市xx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生产情况,结果没有任何收获,至傍晚时,罗良只能叫邓士余回家筹钱,结果,邓士余一走了之,便再无音讯。

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讨论该案件时,罗良把该案件及当事人的情况都说了,看能否争取从轻一点处罚?这样案件的执行也相对容易的。

胡雨辰处长说:“这些做假冒产品的,坚决不能从轻处罚”。

处里研究决定,拟对邓士余拟处以罚款10万元,罗良只好把案件材料整理好,上报经检处领导审批。

该案件经银都市工商局法规处审核通过后,听证告知时,也联系不上邓士余,银都市工商局法规处副处长刘长旺和罗良一起,只能将《听证告知通知书》送给他在银都市区西城区的母亲。

罗良到他家里一看,家庭条件果然很差,房子是三、四十年代的老破旧,而且很小,母亲是在农贸市场卖菜的经营户。

经银都市工商局长审批,银都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下来后,罗良只能用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良去《银都市日报》刊登了送达公告,同时把银都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书送给邓士余母亲一份。

在这种情况下,想行政处罚决定按时执行是不可能的,罗良只能等该案件过了复议期,再整理好案件材料,向银都市白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之后的案件强制执行过程极其的漫长,据后面的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的人说,10年后,该案件才完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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