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重而惨痛的往事让陆树斌、梁教授都沉默下来。
陆树斌看着我:“汪小童,我真的不知道……”
“没有关系!”我摇摇头,“我现在只想知道,凶手是谁?”
梁教授慢慢地嚼着菜:“当年你是我的旁听生,向我讲述了这两起案件后,我曾经调来了那两起案件的一些案件细节,做过一些详细的研究,也和公安部要案科的刑侦专家汪明辉教授共同探讨过。”
“汪明辉教授吗?”陆树斌打断了梁教授的话,“那可是公安系统赫赫有名的刑侦专家。我们这次来就是想,如果能请到汪明辉教授给予刑侦技术上的支持,那就太好了,可惜今天没有见到他。”
“我和他是多年老友。”梁教授看着我,“但是这个案件的确有它的难度啊!”
“教授,如果让你来初步判断,1988年到1994年的那两起案件,是不是和我们眼下的‘98.1.16’‘98.1.19’案件为同一个凶手?”
“是同一个凶手的可能在百分之九十以上!”梁教授用了肯定的口气回答我,“这也就是这个案件的难度所在,十年后再次疯狂作案,我们所面临的凶手不论从心理还是行为上,都难以用常人的心理和行为去判断。我认为,凶手的性质应该定位为性犯罪者。”
“我也一直认为这四起案件应该列为性犯罪的行列,可是奇怪的是,为什么四起案件都没有性侵犯行为。”
我接道。
梁教授喝掉半杯啤酒:“之所以定义为性侵犯罪,是因为我们首先排除了图财的动机和仇杀的动机,当然,不排除广义上的仇视女性的动机。因为如果是仇杀,我相信漠南警方应该能从两个甚至四个受害人的身份与人际关系中多少发现一些线索,但是据你们所说,到目前还没有任何这方面的发现。并且,前两起案件已经并案,之间有六年的跨度,后面两起考虑并案,与首起案件跨度更达十年,仇杀案件不太具备这样长的心理潜伏。因为除非非常重大的仇恨,比如灭族之恨等等,一般人的正常仇恨心理其实只会存在最多四年时间,就会慢慢淡忘,既然仇杀的综合因素不具备,所以只能推断为性侵犯罪。”
梁教授吃了几口菜,继续他的观点:“犯罪心理学中,性侵犯罪分为两种:行为性侵和心理性侵。这个凶手在侵害过程中,虽然没有直接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但是他用另一种手段--虐待受害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虐尸,或者虐待还未完全死去的受害人的行为,达到了心理上的性满足。这名凶手,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他(她)所要达到的,都是一种性满足。”
梁教授看着我:“汪小童,大学时的课程,可能不太涉及太多个案,同时作为我们中国的高等学府,肯定也要隐去一些对于你们青年人来说不太适宜的内容,比如我们在心理犯罪
学中,性侵犯罪,被认为是最复杂也是涉及人的心理活动最广泛的一类犯罪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人类的犯罪行为,有百分之八十都跟性犯罪有直接和间接的关系。比如,为什么男性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都集中在十六岁到四十岁之间,因为性在人类的思想行为中,尤其是男性的思想行为中占了一个非常大的比重。这个年龄阶段是男性一生中性冲动最激烈的时候,当他们的性冲动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得到宣泄的时候,他们就会以另一种方式去寻求满足,也就是另一种意义上的***。”
我承认,连一场正规恋爱都没有谈过的我,对于这一堂课是缺失的,梁教授此时正给我恶补,我虽然尴尬,但是也凝神静听。
梁教授对着我和陆树斌滔滔不绝:“人类的***,是非常复杂的一种心理行为,有直接接触***、性梦**、意淫**、****、视觉**。按照我对你们所讲述的这四起案件的看法,应该是凶手通过杀害受害人的过程,或者等受害人死亡之后通过虐待受害人而获取倒错性快感的一种不正常性行为,也就是通过视觉达到**。只是这种视觉**跟正常人的视觉**截然不同,正常男人可能会通过观看**场面达到***,但是畸形心理,也就是罪犯的心理,则有可能通过这种血腥和虐杀的行为来达到***,也就是非正常心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