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兰文学

繁体版 简体版
兰兰文学 > 地方文化法规汇编 > 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规定

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2000年3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商代遗址的保护,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郑州商代遗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郑州商代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规划应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三条 郑州高代遗址保护应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郑州商代遗址保护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指导、检查保护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郑州商代遗址保护工作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参加。

第五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郑州商代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郑州商代遗址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土地、公安、工商行政、旅游、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及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均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郑州商代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郑州商代遗址的行为。

第七条 对在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八条 郑州商代遗址保护范围,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分为重点保护范围和一般保护范围。

第九条 郑州商代遗址重点保护范围为:

(一)顺河路以南、东里路以北、商代东城墙以西、紫荆山路以东区域;

(二)郑州六中(回民中学)操场区域;

(三)河南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家属院区域(东里路东段以南);

(四)黄委会第一宿舍以南、东城墙以西、城北路以北、河南中医学院家属院以东区域;

(五)省中医药研究院办公楼前区域;

(六)黄委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南院东半部区域(顺河路以南、紫荆山路以西、省艺术学校西院以北、工一街以东);

(七)省艺术学校西院区域(黄委会水利科学研究院以南、紫荆山路以西、东里路以北、省曲艺木偶剧团以东);

(八)郑州商代城墙及其两侧各20米区域;

第十条 郑州商代遗址一般保护范围为:

(一)郑州商代城墙以内区域(重点保护范围除外);

(二)郑州商代城墙外自重点保护范围边线外200米区域;

(三)郑州商代北城墙以北冶铜遗址及制骨遗址,即花园路以西、经五路以东、金水路以北,纬三路以南区域;

(四)郑州商代西城墙以西制陶遗址,即市十四中校院内区域;

(五)人民公园墓葬区、北二七路墓葬区及张寨南街青铜器窑藏遗址,即杜岭街以西、铭功路以东、太康路以北、金水河以南区域;

(六)郑州商代南城墙以南铸铜遗址,即陇海东路北侧10米以南,南仓西里以东、南仓街以北、省货运一公司以西区域;

(七)烟厂墓葬区,即郑州卷烟厂厂区区域(熊耳河以南、郑州轻型汽车制造厂以西、陇海路以北、烟厂街以东);

(八)杨庄墓葬区,即凤凰路以南、城东路以东,货栈北街以西、杨庄南街以北;

(九)郑州商城外城墙及其两侧各50米区域,即郑州商城东南的凤凰台向西南,以省水利物资站仓库至市服务公司新郑路家属院折向西北,以市五中、布厂街花园新村、银基商贸城至东方红影剧院,以及

外城墙遗址延伸地带的城墙遗址。

第十一条 在郑州商代遗址保护范围外新发现的商代遗址,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指定为保护对象,加强保护,并报省人民政府保护范围。

在郑州商代遗址一般保护范围内新发现的重要商代遗址,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保护范围进行保护,并报省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 郑州商代保护管理机构应在保护范围边缘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三章 规划和保护

第十三条 编制郑州商代遗址保护规划,应结合商代遗址文化内涵,本着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科学兼顾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需要。

郑州商代遗址的重点保护地段,应规划为城市绿地,进行绿化、美化,建设能够体现商代文化内涵的建筑小品,适度发展旅游景点,展示郑州历史文化特色。

第十四条 郑州商代遗址保护夫划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土地、旅游、市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郑州商代遗址的展示,应当在科学保护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足迹保护方案,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在郑州商代遗址重点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郑州商代城墙及其两侧各20米范围内,现有的各类建(构)筑物,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搬迁或拆除。郑州商代遗址重点保护范围的其他区域内的建(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需要拆除重建时,一般应在重点保护范围外选址建设,确需在原地重建的,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在郑州商代遗址一般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制定建设工程范围内文物足迹的保护措施及保护方案,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规划部门不得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在郑州商代遗址重点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