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兰文学

繁体版 简体版
兰兰文学 > 地方文化法规汇编 > 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

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

(1991年1月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繁荣图书报刊市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图书(含图片、画册、挂历、年历、台历等)、报刊发行(包括批发、零售及出租)业务的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体(以下简称发行单位和个人)等,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文化、邮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图书报刊市场进行监督和检查。未设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县(市、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新闻出版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管理人员应持《新闻出版检查证》对图书报刊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新闻出版检查证》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第四条 经营图书报刊发行业务,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经营图书报刊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主管部门或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同意后,报所属县级主管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由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图书报刊零售许可证》;

(二)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图书报刊批发许可证》。省直部门和中央、外省市驻鲁单位经营批发业务,直接到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发证手续;

(三)发行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图书报刊零售许可证》或《图书报刊批发许可证》后,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四)发行单位和个人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歇业、转业时,须按开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五条 开办图书报刊零售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图书报刊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

(二)有健全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及库房设施;

(四)具有与登记的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第六条 开办图书报刊零售业务的个体书店(摊),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人员系有所在地常驻户口的待业人员、退休职工;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有规定数额以上的资金;

(四)国家规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开办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除具备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

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

件:

(一)有明确的上级主管部门;

(二)必须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开办一级批发业务,必须是有图书报刊总发行权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开办二级批发业务,必须是经营图书报刊发行业务的全民、集体单位;

(四)经营图书报刊零售业务半年以上未违***有关图书报刊发行管理规定的。

第八条 省外报刊社、出版社在我省设立发行单位,应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件,到我省的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发行单位和个人应经营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和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期刊。严禁经营、销售下列图书报刊:

(一)内容反动、有严重政治错误、淫秽**、宣扬封建迷信和凶杀暴力的;

(二)封面、插图带有**、**、凶杀、恐怖画面或带有刺激性、挑逗性文字的:

(三)非法出版和走私人境的;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